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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规范_内蒙古住宅小区设计
DATA TIME:2018-10-11 访问量:19358 类型:设计百科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并主要为本区居民服务,因此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系统的社会基础设施。其设置的总体水平不仅综合反映了居民对物质生活的客观需求和精神生活的追求,也体现了社会对人的关怀程度,是城市生活的缩影与写照。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民经济保持了较高速度的持续稳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普遍的提高,使城市居民的消费观念逐渐转变。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应该遵循如下规范。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以下图表中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各地应按以下图表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6.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以下图表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 | |||||||
居住规模 | 居住区 | 小 区 | 组 团 | ||||
类别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总指标 | 1605~2700 (2165~3620) | 2065~4680 (2655~5450) | 1176~2102 (1546~2682) | 1282~3334 (1682~4084) | 363~854 (704~1345) | 502~1070 (882~1590) | |
其
中 | 教育 | 600~1200 | 1000~2400 | 600~1200 | 1000~2400 | 160~400 | 300~500 |
医疗卫生 (含医院) | 60~80(160~280) | 100~190(260~360) | 20~80 | 40~190 | 6~20 | 12~40 | |
文体 | 100~200 | 200~600 | 20~30 | 40~60 | 18~24 | 40~60 | |
商业服务 | 700~910 | 600~940 | 450~570 | 100~600 | 150~370 | 100~400 | |
金融邮电 (含银行、邮电局) | 20~30(60~80) | 25~50 | 16~22 | 22~34 | —— | —— | |
市政公用(含自行车存车处) | 40~130(460~800) | 70~300(500~900) | 30~120(400~700) | 50~80(450~700) | 9~10(350~510) | 20~30(400~550) | |
行政管理 | 85~150 | 70~200 | 40~80 | 30~100 | 20~30 | 30~40 | |
其它 | —— | —— | —— | —— | —— | —— | |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 |||||||
4) 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5) 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 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结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3) 基层服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 |||
名 称 | 单 位 | 自行车 | 机动车 |
公共中心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7.5 | 0.3 |
商业中心 |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 7.5 | 0.3 |
集贸市场 |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 7.5 | —— |
饮食店 |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 3.6 | 1.7 |
医院、门诊所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5 | 0.2 |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 |||
2)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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